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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重要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再需要經過股東會作決議,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3、新《公司法》設置了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4、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500萬元。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5、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在創立大會后不得抽回股本。在創立大會后不得抽回股本。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⑥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
監事會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召集股東大會,但是不能召集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7、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28、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有限責任公司為3~13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29、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30、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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