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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產繼承
(1)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2)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解釋:普通合伙人應具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和執行合伙事務的能力,因此,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例題】2007年1月,甲、乙、丙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2008年2月,甲與戊結婚。2008年7月,甲因車禍去世。甲除戊外沒有其他親人,合伙協議對合伙人資格取得或喪失未作約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合伙企業中甲的財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B、戊依法自動取得合伙人地位
C、經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資格
D、只能由合伙企業向戊退還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答案: C
解析:(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資格。(2)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繼承人;由此,本題答案是C。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責任形式的確定,關鍵取決于合伙人造成合伙企業損失而為的執業活動的主觀心理狀態。
(1)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相結合。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該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責任追償。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注冊會計師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甲、乙在某次審計業務中,因故意出具不實審計報告被人民法院判決由會計師事務所賠償當事人80萬元。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有關該賠償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乙、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以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全部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D、甲、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丙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根據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因此選項D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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