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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議制度
第一、臨時會議召開條件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3)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本題中,選項A“董事會人數減至4人時”,低于董事會法定最低人數5人;選項B“公司未彌補虧損達1000萬元”,尚未達到實收股本總額(5000萬元)的1/3,因此正確答案是ACD。
2. 根據新頒布的《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第一次債權會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臨 時 會 議 的 召 開 條 件
會 議 性 質 | 法 定 條 件 |
有限責任公司的臨時股東會 |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1/3以上董事 監事會或監事 |
股份有限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 | 董事人數不足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情形 |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臨時會議 | 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臨時會議 |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1/3以上董事 監事 |
債權人會議 | 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
管理人提議 債權人委員會提議 占債權總額1/4 以上的債權人提議 |
第二、補救程序
1.股東會的召集、主持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3)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4) 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董事會的召集、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 股東大會的召集、主持
(1)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2)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3)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4)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5)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意】監事會特殊情況下可以召集股東大會,但不能召集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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