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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性質 ★★★ |
1.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 |
2.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其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先企業后個人。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 ||
設立條件 ★★★ |
1.對投資人的限制 |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注意: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只能是中國人,不包括港,澳,臺同胞(他們獨資設立的企業為外資企業) (3)不能是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2.對企業名稱的限制 |
名稱可以叫“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因為中國的公司,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公司,股東承擔的都是有限責任。 | |
3.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 |
(1)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是其他財產權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 (2)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在審請企業設立時,應注明以哪個出資。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明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責任承擔無限責任。未注明的,視為以“個人財產”出資。 注意:1.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2.個人獨資企業沒有“企業章程”的法定要求,也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法定要求,但應當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一人公司最低10萬,股份有限公司最低500萬。 | |
事務管理 ★★★ |
1.內部限制(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 |
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負債企業的事務管理。 (1)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在企業內部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注意關鍵詞:看第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 |
2.法定限制(法律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 |
(1)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向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注意關鍵詞:看投資人同意否。 | |
解散和清算 ★★★ |
1.解散事由 |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有繼承人來繼承的可以不解散)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2.清算人 |
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注意:1.不包括受托人,投資人的繼承人。 2.債權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審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
3.債權審報期限 |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規定。 注意:區別公司法是30日和45日 | |
4.財產的清償順序 |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注意:個人財產不足清償的,投資人應當以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 |
5.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注意:從解散之日開始算。 | ||
民事賠償責任的優先執行 |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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