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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
1.繼續履行 |
既是為了實現合同目的,又是一種違約責任。 |
2.采取補救措施 |
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受損害方可以根據受損害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適當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措施),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過提存履行債務,行使擔保債權等補救措施。 | |
3.賠償損失 |
(1)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發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間接損失) (2)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 |
4.支付違約金 |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但是增加后的數額不能超過實際損失。如果增加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約定的違約金過份高于(指超過實際損失的30%)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3)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 |
5.給付或者雙倍返還定金 |
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2選1,不能并用。 | |
違約責任的免除 |
第三人 |
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不論是自己的原因,還是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都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
不可抗力 |
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份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注意: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
具體合同:
買賣合同 |
買賣合同:是諾成(意思表示一致),有償合同,既可以是固定的形式,也可以是不固定的形式。 | |||||||||||||
1.所有權 |
所有權何時轉移,看雙方當事人有沒約定,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按法定,“交付”時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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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風險承擔 |
(1)買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失,買方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賣方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3)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交給第一承運人后,風險由買方承擔。 (4)賣方按約定將貨交付地點時,買方違反約定沒來收取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方承擔。 (5)賣方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6)標的物不符合合同中的要求時,買方可以拒絕收取或解除合同,風險由賣方承擔。 (7)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的,不影響因賣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方要求其承擔約定責任的權利。 | |||||||||||||
3.檢驗期間 |
(1)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方應當在檢驗期間把不符合的情形通知賣方。買方怠于通知的,視為符合約定。 (2)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方在合理期限內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賣方的,視為符合約定。但貨物有保證期的,按保證期,不適用2年的規定。 | |||||||||||||
4.交貨地點 |
沒有約定的,按《合同法》規定(協議補充,不行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賣方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方,風險由買方承擔。 | |||||||||||||
5.付款地點 |
當事人沒有約定,但《合同法》后還不能確定的: (1)買方應當在賣方的營業地支付價款。 (2)如當事人約定支付價款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即,先給貨,再約錢。 | |||||||||||||
6.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的買方未支付到期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的,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賣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方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 |||||||||||||
贈與合同 |
1. 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即使附有義務,受贈人沒有完成義務,賺與人也不能以沒有完成任務為由而進行抗辯。 | |||||||||||||
2.贈與的撤銷 |
任意撤銷 |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交付之前可以撤銷),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 ||||||||||||
法定撤銷 |
有下列日情形之一的,均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注意:贈與人的撤銷權不能由其近親屬行使。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 |||||||||||||
撤銷權的時效 |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 |||||||||||||
借款合同 |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作用借款的,借款人可以: |
(1)停止發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 ||||||||||||
2.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預先扣除了的,應當按實際收到的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 ||||||||||||||
3.利息的支付方式 |
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1)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注意:在租賃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約定時,界定原則與借款合同相同。 | |||||||||||||
4.借款利息的計算期間 |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借款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注意:儲存期間屆滿,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 |||||||||||||
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注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約定了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 | ||||||||||||||
租賃合同 |
1.期限 |
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份無效(不是全部無效)。租賃期間屆滿,可以續訂,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 ||||||||||||
2.不定期租賃 |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采用口頭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 |||||||||||||
3.維修義務 |
出租人承擔 (1)先看有沒約定,沒約定的,由出租人承擔。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金。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 |||||||||||||
4.轉租 |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不是第三人)應當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5.租金的支付期限 |
未確定期限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則: (1)租賃期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 |||||||||||||
6.買賣不破租賃 |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注意:只有講到賣房屋時,才有優先購買權,設備沒有優先購買權。 | |||||||||||||
融資租賃合同 |
1. 融資租賃關系: (1)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2)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 注意:融資租賃公司關心的是錢,其他問題是出賣人跟承租人的事。 2.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3.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4.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跟出租人無關。 5. 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6. 對于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合同法》有關的規定,還不行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 |||||||||||||
承攬合同 |
第三人 |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如經同意,出現狀況的,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債。 (2)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注意:主要工作必須要經同意,輔助工作,可以不經同意。 | ||||||||||||
留置權 |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 |||||||||||||
隨時解除 |
只有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注意:“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 |||||||||||||
建設工程合同 |
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注意:1.全部不行,肢解后經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也不行。 2.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經定作人的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攬”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債。 | |||||||||||||
運輸合同 |
客運合同 |
1.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2.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如心臟病)造成的或者是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即,司機的原因,要賠償。 | ||||||||||||
貨運合同 (買賣) |
1.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達到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收貨人(可以隨便變更),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2.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是因不可抗力、托運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4. 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還是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時”的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注意:買賣合同,價款沒約定的,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確定。 | |||||||||||||
技術合同 |
1.技術合同價款的支付方式 |
(1)一次總算,一次總付。 (2)一次總算,分期支付。 (3)提成支付。 (4)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 | ||||||||||||
2.職務技術成果 |
法人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 |||||||||||||
3.委托開發 |
(1)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申請專利的專利權屬于研究開發人。 (2)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3)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權。 注意:(1)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2)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 | |||||||||||||
4.合作開發 |
(1)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2)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請專利。 (3)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 |||||||||||||
5.技術轉讓合同 |
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 |||||||||||||
委托合同 (不一定支付報酬) |
1. 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注意:即使免費幫忙所化的費用的利息,也要由委托人承擔) 2. 損失賠償: (1)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 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手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4. 隨時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注意: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
居間合同 |
如中介公司 1.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自己承擔。注意: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2.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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