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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1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15、上市公司收購人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16、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方可上市交易。且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特殊目的公司: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1年內,如果境內公司不能取得無加注的批準證書,則加注的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并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17、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解釋】該條款是指對原來已經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務“事后”補充設置擔保(只要補充設置擔保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就可以撤銷),不包括債務人在可撤銷期間內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該情形并未造成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5)放棄債權的。
【解釋1】企業破產法將可撤銷行為的可追溯時點提前到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將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向后延伸到破產程序終結2年內。
18、(1)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2)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1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事后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0、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1年的期間屬于除斥期間,自侵占發生之日起超過1年的,該請求權消滅,訴訟時效中的“中止、中斷”與此無關。1年的期間僅適用于“占有人”基于占有被侵占請求返還原物的期限,“所有權人”基于其所有權請求返還原物的期限,不受1年的限制。
21、撤銷權的時效(P393)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22、職務技術成果的界定:離職后“1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崗位職責或者原單位交付的技術開發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而完成的技術成果;
23、國有資產評估法律制度: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評估基準日起1年。
24、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在無效民事行為中,則不存在時間的限制。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25、短期訴訟時效: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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