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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
1、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訴訟地位平等、適用法律平等)
(2)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中國人、外國人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
(3)法院調解自愿和合法原則
(4)檢察監督原則
(5)支持起訴原則
(6)辯論原則(當事人辯論權的行使并不局限于法庭辯論,而是貫穿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辯論的內容可以是訴訟程序,也可以是實體爭議)
(7)處分原則(是否撤訴、上訴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2、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考試資料網
(1)合議制度(合議庭由3人以上的單數的審判人員組成)
(2)回避制度(適用于審判人員、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等)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
①如果一審判決作出后,當事人不上訴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的,則不發生二審程序,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③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但不影響判決、裁定的執行。
3、判決、裁定的區別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和請求作出的結論;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
(2)裁定發生于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只有一個判決。
(3)裁定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判決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5)可以上訴的裁定,當事人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仲裁
1、仲裁的特征
(1)自愿性(雙方自愿;但在訴訟中,無論被告是否愿意,訴訟均會發生)
(2)專業性
(3)靈活性(程序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但在訴訟中,有嚴格的訴訟程序)
(4)保密性(仲裁不以公開為原則,而且仲裁員與仲裁秘書人員均有保密義務)
(5)快捷性(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即一裁終局;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6)獨立性(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2、仲裁機構
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3、仲裁裁決
(1)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仲裁庭根據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并制作裁決書,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仲裁協議
(1)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2)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沒有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仲裁條款具有獨立性,仲裁條款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被撤銷而失效,也不因主合同的未成立而影響效力,仲裁機構仍然可以根據該仲裁條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轄權。
(5)基于仲裁協議,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該仲裁協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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