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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3、財產的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解釋1】法律規定沒有涉及“清算費用”,職工工資應作為第一順位清償。
【解釋2】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作為第一順位清償,但在《企業破產法》中,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是同一順位。
4、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例題1·單選題】張某于2003年3月設立乙個人獨資企業。2003年5月,乙企業與甲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乙企業應于2003年8月15日前支付給甲公司貨款15萬元,但乙企業一直未支付該款項。2004年1月乙企業解散。2006年5月1日,甲公司要求張某償還上述15萬元債務,遭到張某的拒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因乙企業已經解散,甲公司的債權已經消滅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張某以其個人財產承擔15萬元的債務
C、甲公司請求張某償還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其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請求張某償還債務的期限應于2006年1月屆滿
【答案】B
【解析】(1)債權人甲公司對債務人乙企業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03年8月15日-2005年8月15日,由于乙企業于2004年1月解散,債權人甲公司只能找投資人張某;(2)債權人甲公司應當自乙企業解散之日起5年內找張某,否則其債權消滅;(3)只要債權人甲公司在2009年1月前找張某,張某就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在本題中,甲公司在2006年5月1日要求張某承擔清償責任,張某拒絕,則甲公司可以對張某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期間為2006年5月1日-2008年5月1日。
【例題2·多選題】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有( )。(2001年)
A、不再清償
B、以投資人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C、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2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D、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2)選項B: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出資,則應當依法以其“個人財產”(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3)選項C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例題3·多選題】張先生在談論《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時講到以下內容,其中正確的有( )。(2003年)
A、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B、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C、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可由投資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償債務時,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應作為第一順序清償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但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員的個人財產出資;(2)選項D:個人獨資企業在解散清算時,沒有清算費用的規定。
【例題4·單選題】某個人獨資企業由王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該企業因經營不善被解散,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是( )。(2006年)
A、不再清償
B、以王某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則不再清償
C、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則不再清償
D、債權人在企業解散后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王某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答案】D
【解析】(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承擔無限責任,選項AB錯誤;(2)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與家庭共有財產無關,選項C錯誤。
(五)民事賠償責任的優先執行(P43)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000年單選題)
【相關鏈接1】合伙企業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2】公司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3】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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