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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一、合并
1、通知債權人(P158)
(1)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1999年單選題)
(2)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2002年單選題)
【相關鏈接】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2、債權、債務的承接(P158)
(1)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2)司法解釋(2010年新增)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企業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的有關債權債務的承接作了相應的規定,這些規定也適用公司合并。
根據該規定,企業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后,被合并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合并方或新設合并后的企業法人承擔。但是企業進行吸收合并時,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并后,債權人就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合并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合并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合并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企業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后,被合并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合并企業的,法院應根據企業合并后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并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二、分立(P159)
1、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1】在分立前與“債權人”的約定有效,但公司內部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解釋2】由于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對債權人并未造成風險,因此,在分立程序中沒有“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問題。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分立為乙、丙兩公司,約定由乙公司承擔甲公司全部債務的清償責任,丙公司繼受甲公司全部債權。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協議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該協議僅對乙、丙兩公司具有約束力,對甲公司的債權人并非當然有效
B、該協議無效,應當由乙、丙兩公司對甲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C、該協議有效,甲公司的債權人只能請求乙公司對甲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D、該協議效力待定,應當由甲公司的債權人選擇分立后的公司清償債務
【答案】A
【解析】在分立前與“債權人”的約定有效,但公司內部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2、司法解釋(P15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債權人向分立后的企業主張債權,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或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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