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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
1、管理人的資格(P255-256)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對“利害關系”的司法解釋(P256-257)(2008年新增)(2008年單選題、2009年原制度多選題)
(1)判斷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存在利害關系(4條)
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③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④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2)判斷會計師事務所派出的注冊會計師是否存在利害關系(4+2條)
①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例題1·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主體中,可以擔任管理人的是( )。(2008年)
A、與債權人有尚未了結債務的人
B、曾被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
C、破產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擔任債務人董事的人
D、破產案件受理前2年內曾擔任債務人法律顧問的人
【答案】C
【例題2·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注冊會計師中,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注冊會計師甲曾擔任債務人公司的獨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2年前卸任
B、注冊會計師乙的父親是債務人公司的控股股東
C、注冊會計師丙因個人原因負債數額巨大,但與債務人公司無關
D、注冊會計師丁最近3年來一直為債務人公司作外部審計工作,熟悉該企業情況
【答案】ABD
【解析】(1)選項A: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擔任管理人;(2)選項B: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不得擔任管理人;(3)選項C: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得擔任管理人;(4)選項D: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不得擔任管理人。
3、管理人的指定(P255)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4、管理人的更換(P258)
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會議的申請或者直接決定更換管理人:
(1)執業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注銷;
(2)出現解散、破產事由或者喪失承擔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5、個人擔任管理人(P256)(2009年新制度多選題)
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例題·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作為管理人的企業破產案件應同時具備的條件有( )。(2009年新制度)
A、事實清楚
B、標的額較小
C、債權債務關系簡單
D、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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