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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債務人的無效行為(P262)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解釋1】債務人的無效行為,自始無效。
【解釋2】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債權人可以行使破產撤銷權或者針對債務人的無效行為而追回財產。在此期間追回的財產,應當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全體債權人”進行追加分配。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財產不再用于對全體債權人清償,而是用于對追回財產的債權人“個別”清償。(P263)
【例題1·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1年前,債務人所為的下列行為中,無效或者可以撤銷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B、債務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C、債務人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D、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
【答案】C
【解析】(1)選項AB: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的行為才可以撤銷,1年前的行為不能撤銷;(2)選項C:屬于無效行為,與時間無關;(3)選項D: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的個別清償才可以撤銷,1年前的個別清償不能撤銷。
【例題2·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在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無償設置用益物權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C、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債權人可以行使破產撤銷權或者針對債務人的無效行為而追回財產,在此期間追回的財產,應當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全體債權人進行追加分配
D、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后,債權人發現因無效行為而應追回的財產,不再用于對全體債權人清償,而是用于對追回財產的債權人個別清償
【答案】A
【解析】債務人在可撤銷期間內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不能撤銷。
五、取回權(P263-264)
1、一般取回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2)一般取回權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債務人賣出或滅失,權利人的取回權消滅,只能以物價即直接損失額作為普通破產債權要求清償。但是,如果該財產因滅失而產生的保險賠償,該財產的權利人有權取回代償物,這就是代償取回權。
2、出賣人取回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解釋】出賣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權,即發生取回的法律效力,并不要求出賣人必須在買方收到貨物前實際控制并取回貨物。管理人即使收到貨物,也僅處于保管人的地位。
【例題·單選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甲公司破產申請時,乙公司依照其與甲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已向買受人甲公司發運了該合同項下的貨物,但甲公司尚未支付價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產申請被受理后,立即通過傳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運途中的貨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傳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發運的貨物。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乙公司有權取回該批貨物
B、乙公司無權取回該批貨物,但可以就買賣合同價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C、管理人已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但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價款
D、管理人已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但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就價款支付提供擔保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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