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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2·多選題】劉律師在談論企業破產程序中人民法院的權限時,認為人民法院對下列事項具有裁定權,其中正確的有( )。
A、對破產申請有權裁定受理,也有權裁定不予受理
B、管理人提出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債權人會議經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C、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的和解協議,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D、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終結破產程序須經人民法院裁定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2)選項B:債權人會議表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時,經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選項C: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予以公告;(4)選項D:破產程序的終結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3、和解協議的效力(P281)
(1)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解釋】和解債權人是指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受和解協議的約束(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就可以行使擔保物權);但重整計劃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和解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3)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4)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解釋】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中,無論對主債務人的債務怎么打折,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能打折。
(5)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例題1·多選題】下列關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一方提出
B、和解申請只能由債權人一方提出
C、在和解程序中,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D、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法律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仍可按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答案】AD
【解析】(1)選項AB: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提出;(2)選項C: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受和解協議的約束;(3)選項D:和解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例題2·單選題】下列有關和解協議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是( )。
A、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有約束力
B、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全體和解債權人有約束力
C、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無效
D、債務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答案】D
表6-4 重整與和解的比較
|
|
重整 |
和解 |
申請人 |
未進入破產程序 |
債務人/債權人 |
債務人 |
債權人申請破產 |
(1)債務人 |
債務人 | |
重整計劃/和解草案的制定 |
債務人/管理人 |
債務人 | |
通過方式 |
債權人會議 |
分組表決:1/2+2/3 |
不分組:1/2+2/3 |
人民法院 |
批準 |
認可 | |
負責執行 |
債務人 |
債務人 | |
效力 |
債務人 |
√ |
√ |
債權人 |
有擔保/無擔保 |
無擔保 | |
保證人 |
× |
× | |
執行成功 |
按照重整計劃(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 ||
不執行或不能執行 |
債權人在重整計劃(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但為重整計劃(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人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在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執行中已經接受清償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破產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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