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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撤銷權(2008年綜合題)(P379-380)
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可撤銷的行為(2003年多選題)
(1)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
【解釋】(2010年新增)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2)債務人的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第三人惡意取得的可以撤銷,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能撤銷。
【解釋】(2010年新增)明顯不合理價格的判斷標準,應當以交易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一般認為,轉讓價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價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高價。
2、撤銷權的時效(2000年綜合題)
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訴訟
(1)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
(2)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權利。
【例題1·多選題】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一直無力償付,現丙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已經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棄對丙的債權。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對甲公司的行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行使代位權,要求丙償還20萬元
B、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放棄債權的行為
C、乙行使權利的必要費用可向甲主張
D、乙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甲放棄債權2年內行使撤銷權
【答案】BC
【解析】(1)選項AB:本題中甲公司是“明示放棄”債權,是一種積極行為,而不是怠于行使債權,因此債權人應行使撤銷權而不是代位權;(2)選項C: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3)選項D: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例題2·多選題】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還。后乙通知甲必須在半個月內還錢,否則將對甲提起訴訟。甲立即將家中僅有的九成新電冰箱和彩電各一臺以15元的價格賣給知情的丙,被乙發現。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乙可書面通知甲、丙,撤銷該買賣合同
B、如乙發現之日為2008年5月1日,則自2009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銷權
C、如乙的撤銷權成立,則乙為此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應由丙承擔
D、如乙的撤銷權成立,則乙為此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應由甲、丙承擔
【答案】BD
【解析】(1)選項A:甲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且丙是知情的,則乙享有撤銷權,但是乙行使撤銷權應當通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應該自己書面通知;(2)選項B: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3)選項CD: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本題中,甲低價轉讓財產,并且丙是知情的,因此丙也有過錯,應當適當分擔。
表9-1
|
代位權 |
撤銷權 |
適用條件 |
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
(1)放棄債權 |
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到期 |
已經到期 |
可以不到期 |
被告 |
次債務人 |
債務人 |
訴訟中的第三人 |
債務人 |
受益人或者受讓人 |
管轄法院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
債權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
有優先權 |
無優先權 |
費用承擔 |
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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