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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十三、代理的基本理論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論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代理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
委托授權為不要式行為。書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法定代理
《民法通則》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權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為指定代理。
在沒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權機關可以依法為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的人指定代理人。
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為代理人的,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擔任。
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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