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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入伙和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另有約定除外。
(3)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
(1)當然退伙
、僮鳛楹匣锶说淖匀蝗怂劳龌蛘弑灰婪ㄐ嫠劳;
、趥人喪失償債能力;
、圩鳛楹匣锶说姆ㄈ嘶蛘咂渌M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莺匣锶嗽诤匣锲髽I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2)除名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傥绰男谐鲑Y義務;
、谝蚬室饣蛘咧卮筮^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馨l生合伙協議約定的除名的理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協議退伙---適合于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情形。
(4)通知退伙條件
、俦仨毷呛匣飬f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
②必須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③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退伙效果
分為兩類情況:一是財產繼承;二是退伙結算。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倮^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诜梢幎ɑ蛘吆匣飬f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酆匣飬f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2)合伙人退伙后的相關事務處理
、俸匣锶送嘶锏模渌匣锶藨斉c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回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如果合伙協議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退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比例分擔虧損;如果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
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債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谕嘶锶藢谄渫嘶锴暗脑虬l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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