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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兌
(一)承兌的概念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商業”匯票特有的制度,銀行匯票無須承兌。
(二)承兌的程序
1.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否則,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否則,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無需提示承兌匯票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匯票上明確記載有“見票即付”的匯票;二是匯票上沒有記載付款日期,視為“見票即付”。
【考題·判斷題】匯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委托證券,因此匯票都需要付款人進行承兌。( )(2000年試題)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匯票的提示承兌。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承兌成立
(1)承兌時間!镀睋ā芬幎ǎ骸案犊钊藢ο蚱涮崾境袃兜膮R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一般來說,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以請求其作出拒絕承兌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2)接受承兌。《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貑紊蠎斢浢鲄R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边@一手續辦理完畢,即意味著接受承兌。
(3)承兌的格式!镀睋ā芬幎ǎ骸案犊钊顺袃秴R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一款規定期限(即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4)退回已承兌的匯票。付款人依承兌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后,并不意味著承兌生效,只有在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才產生承兌的效力。
(三)不單純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四)承兌的效力
1.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2.承兌人到期付款的責任是一種絕對責任,其表現在: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該等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注意: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即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便由承兌前的期待權變為現實權,持票人可以在票據到期后向承兌人請求付款。)
【舉例】甲持有一張出票后定期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為乙銀行。甲提示承兌后背書轉讓給丙,丙于匯票到期后向乙銀行提示付款。如果甲因欠稅已被凍結賬戶,乙銀行也不得拒絕付款。因為乙銀行承兌匯票后成為該票據的主債務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五、保證
(一)保證的概念
保證即是票據保證,即為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上所為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實踐中票據保證人一般不常出現,因為票據保證本來是增強票據債務人的信用的一種制度,票據上有了保證了反而暴露了票據債務人的信用不高(因而才需要他人為之保證),所以常用其他辦法代替。最常有代替保證的辦法是背書。例如,甲發出匯票一張給乙,乙對甲的資信程度有懷疑,不愿接受,于是甲請資信程度較高的丙為收款人,丙接受匯票后再背書轉讓與乙。因為背書人要擔保承兌與付款,所以這張匯票實際上與以丙為保證人的情形相似。這種行為是隱存的票據保證,是無保證之名而有保證之實的辦法。
【舉例】A公司向B公司簽發一張10萬元的票據,B公司將票據轉讓給C,在該轉讓中,張某為B公司的背書行為提供保證,此時張某為B公司背書行為的保證人。保證人張某應當與被保證人B公司對持票人C承擔連帶責任。
(二)保證的當事人與格式
1.保證的當事人
(1)保證人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為票據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而參與票據關系中的第三人。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票據保證無效的,票據的保證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
(2)已成為票據債務人的,不得再充當票據上的保證人。
(3)被保證人是指票據關系中已有的債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
2.保證的格式
(1)保證是一種書面行為,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
其中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保證文句和保證人簽章。
(2)如果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3)如果是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則應記載于匯票的正面;如果是為背書人保證,則應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者粘單上。
(4)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三)保證的效力
保證一旦成立,即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保證人必須對保證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1.保證人的責任
(1)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形式要件欠缺而無效,保證人的債務,即承擔的保證責任也將歸于無效。換言之,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無效是因實質上的原因而無效,保證人的債務,即保證責任則不能免除。
(2)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與乙公司交易中獲面額為100萬元的匯票一張,匯票上有丙、丁兩公司的擔保簽章,其中丙公司擔保80萬元,丁公司擔保20萬元。如果該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甲公司在被拒絕承兌時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萬元
B.甲公司在被拒絕承兌時只能依據與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別向丙公司追索80萬元和向丁公司追索20萬元
D.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匯票保證的規定。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所以A選項正確。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所以D選項正確。
3.保證人的追索權
(1)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此時被保證人的后手全部免責,追索權都是向前手行使)
(2)保證人行使這一權利時,被保證人及其前手不得以對抗持票人的事由而對抗保證人。
(3)承兌人并不因保證人清償債務而解除責任,承兌人仍是票據上的主債務人,保證人應該享有對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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