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約收購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一)要約收購的適用條件
1.持股比例達到30%;
2.繼續增持股份;
3.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二)要約收購的程序
1.收購要約
(1)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2)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3)收購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購期限屆滿前,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2.預受
(1)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3個交易日前,預受股東可以委托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要約的手續;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
(2)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臨時保管的預受要約的股票,在要約收購期間不得轉讓。
3.收購期限屆滿
(1)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
(2)以終止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收購人應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
(3)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
(4)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要約價格和價款支付方式
1.要約價格
收購人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2.支付方式
(1)收購人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將不少于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
(2)證券支付
①收購人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提供該證券的發行人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證券估值報告,并配合被收購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的盡職調查工作。
②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將用于支付的全部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但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除外。
③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支付收購價款的,該債券的可上市交易時間應當不少于1個月。
④收購人以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必須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選擇,并詳細披露相關證券的保管、送達被收購公司股東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3.收購要約的效力
①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②收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作出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條件的變更情況所出具的補充意見,并予以報告、公告。
③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例題·單選題】采取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時,下列有關收購人支付收購上市公司價款的表述中,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規定的是( )。(2007年)
A.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支付價款的,該債券的可上市交易時間應當不少于3個月
B.收購人以證券支付價款的,應當提供該證券發行人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證券估值報告
C.收購人以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選擇
D.收購人以現金支付價款的,應當將不少于收購價款總額的l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的是采取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的相關知識點。(1)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支付價款的,該債券的可上市交易時間應當不少于“1個月”;A錯誤。(2)收購人以證券支付價款的,應當提供該證券發行人“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證券估值報告;B錯誤。(3)收購人以現金支付價款的,應當將不少于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D錯誤。
四、協議收購
1.收購協議達成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2.協議收購的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并將資金存放于指定的銀行。
3.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提示:此時從協議收購轉變為要約收購,按前述要約收購的規定辦理。
五、豁免申請(2012修訂)
當出現規定的特殊情形時,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擬以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一)免于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項
1.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2.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
3.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準,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本次向其發行的新股,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于發出要約。
提示:收購人有上市第3項規定情形,但在其取得上市公司發行的新股前已經擁有該公司控制權的,可以免于按照前述規定提交豁免申請,律師就收購人有關行為發表符合該項規定的專項核查意見并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購人憑發行股份的行政許可決定,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二)適用簡易程序免于發出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于發出要約的申請,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
1.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并,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3.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
4.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取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為;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擬以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三)免于提出豁免申請直接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的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免于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豁免申請,直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
1.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
2.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3.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提示:發生前述事項時,相關投資者應在前款規定的權益變動行為完成后3日內就股份增持情況做出公告,律師應就相關投資者權益變動行為發表符合規定的專項核查意見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關投資者按照前款第1項、第2項規定采用集中競價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發布相關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進展公告。
相關投資者按照前款第2項規定采用集中競價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的,在事實發生當日和上市公司發布相關股東增持公司股份進展公告的當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前款第(1)項規定的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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