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要素和范圍
一、確定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要素和范圍時考慮的因素
在確定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要素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和復雜程度
2.擬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
通常,不同的審計程序會使得注冊會計師獲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由此注冊會計師可能會編制不同的審計工作底稿。
3.識別出的重大錯報風險
識別和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水平的不同可能導致注冊會計師實施的審計程序和獲取的審計證據不盡相同。
4.已獲取的審計證據的重要程度
注冊會計師通過執行多項審計程序可能會獲取不同的審計證據,有些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較高,有些質量則較差,注冊會計師可能區分不同的審計證據進行有選擇性的記錄。
5.識別出的例外事項的性質和范圍
有時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程序時會發現例外事項,由此可能導致審計工作底稿在格式、內容和范圍方面的不同。
6.當從已執行審計工作或獲取審計證據的記錄中不易確定結論或結論的基礎時,記錄結論或結論基礎的必要性。
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在涉及復雜的事項時,注冊會計師僅將已執行的審計工作或獲取的審計證據記錄下來,并不容易使其他有經驗的注冊會計師通過合理的分析,得出審計結論或結論的基礎。
7.審計方法和使用工具。
審計方法和使用的工具可能影響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范圍。
二、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
1.審計工作底稿的標題
2.審計過程記錄
3.審計結論
4.審計標識及其說明
5.索引號及編號
6.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
7.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
8.其他應說明事項
(一)審計工作底稿的標題
每張底稿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審計項目的名稱以及資產負債表日或底稿覆蓋的會計期間(如果與交易相關)。
(二)審計過程記錄
在記錄審計過程時,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個重點方面:
具體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征;重大事項及相關重大職業判斷;針對重大事項如何處理不一致的情況。
1.具體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征
識別特征--指被測試的項目或事項表現出的征象或標志。
識別特征因審計程序的性質和測試的項目或事項不同而不同。
對某一個具體項目或事項而言,其識別特征通常具有惟一性,這種特性可以使其他人員根據識別特征在總體中識別該項目或事項并重新執行該測試。
2.重大事項及相關重大職業判斷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于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通常包括:
(1)引起特別風險的事項;(結合教材第11章第5節;教材第17章第1節)
非常規交易----指由于金額或性質異常而不經常發生的交易。 非常規交易會導致特別風險,因為: 1.管理層更多地介入會計處理; 2.數據收集和處理涉及更多的人工成分; 3.復雜的計算或會計處理方法; 4.非常規交易的性質可能使被審計單位難以對由此產生的特別風險實施有效控制 |
判斷事項可能會導致的特別風險: 1.對涉及會計估計、收入確認等方面的會計原則存在不同的理解; 2.所要求的判斷可能是主觀和復雜的,或需要對未來事項作出假設 |
(2)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該結果表明財務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或需要修正以前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和針對這些風險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3)導致注冊會計師難以實施必要審計程序的情形;
(4)導致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事項。
關注: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編制重大事項概要,將其作為審計工作底稿的組成部分,以有效地復核和檢查審計工作底稿,并評價重大事項的影響。
重大事項概要--包括審計過程中識別的重大事項及其如何得到解決,或對其他支持性審計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工作和評價審計結果時運用職業判斷的程度,是決定記錄重大事項的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范圍的一項重要因素。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對重大職業判斷進行記錄,能夠解釋注冊會計師得出的結論并提高職業判斷的質量。
3.針對重大事項如何處理不一致的情況
(三)審計結論
審計工作的每一部分都應包含與已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及其是否實現既定審計目標相關的結論,還應包括審計程序識別出的例外情況和重大事項如何得到解決的結論。注冊會計師需要根據所實施的審計程序及獲取的審計證據得出結論,并以此作為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
在記錄審計結論時需注意:
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的審計程序和審計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所得出的審計結論。
(四)審計標識及其說明
審計識別被用于與已實施審計程序相關的底稿。每張底稿都應包含對已實施程序的性質和范圍所作的解釋,以支持每一個標識的含義。審計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種審計標識,但應說明其含義,并保持前后一致。
(五)索引號及編號
審計工作底稿需要注明索引號及順序編號,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之間需要保持清晰的勾稽關系。
(六)編制人員和復核人員及執行日期
為了明確責任,在各自完成與特定工作底稿相關的任務之后,編制者和復核者都應在工作底稿上簽名并注明編制日期和復核日期。
在記錄已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
(1)測試的具體項目或事項的識特征;
(2)審計工作的執行人員及完成審計工作的日期;
(3)審計工作的復核人員及復核的日期和范圍。
在需要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情況下,還需要注明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及復核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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