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
(一)管理人的資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解釋:管理人有利害關系是指:(1)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③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④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2)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②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③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例題·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主體中,可以擔任管理人的是( )。(2008年)
A.與債權人有尚未了結債務的人
B.曾被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
C.破產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擔任債務人董事的人
D.破產案件受理前2年內曾擔任債務人法律顧問的人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因此選項B上不能擔任管理人的;選項A和D是屬于與債務人有利害關系的主體,也是不能擔任管理人的。
2.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指定
1. 管理人指定有隨機、競爭、接受推薦三種方式。
提示:采取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被指定為管理人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經評審委員會成員1/2以上通過。
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拒絕指定的,可以決定停止其擔任管理人1年至3年,或將其從管理人名冊中除名。
提示:清算組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政府有關部門、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組成員,人民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派人參加清算組。
3.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的情形,債權人會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4.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會議的申請或者直接決定更換管理人:
(1)執業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注銷;
(2)出現解散、破產事由或者喪失承擔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5)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有重大債務糾紛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的。
二、管理人的報酬
1.管理人的報酬屬于破產費用,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異議書應當附有相應的債權人會議決議。
2.管理人獲得的報酬是純報酬,不包括因進行破產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3.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①不超過100萬元的,在12%以下確定;
②在100萬元-500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③在500萬元-1000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④在1000萬元-5000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⑤在5000萬元-1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⑥在1億元-5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⑦超過 5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提示: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財產價值總額”。但是,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的報酬,但報酬比例不得超出該條規定限制范圍的10%。
4.為防止重復計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5.對清算組中參與工作的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不支付報酬。
6.最終確定的管理人報酬及收取情況,應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應列入和解協議草案或重整計劃草案。
【例題·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分段按照一定比例范圍確定管理人報酬,但是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該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
B.對清算組中參與工作的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不支付報酬
C.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在管理人報酬之外從破產費用中另行支付
D.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異議書應當附有相應的債權人會議決議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1)選項A: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財產價值總額”;(2)選項B:清算組中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參與工作的,不收取報酬;(3)選項C:為防止重復計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4)選項D: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整,債權人會議無權直接調整管理人的報酬。
三、管理人的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提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相關法條:《破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二)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三)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四)借款;(五)設定財產擔保;(六)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七)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八)放棄權利;(九)擔保物的取回。
【例題·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 )的行為,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A.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B.轉讓債務人全部庫存產品
C.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D.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債權人會議。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4)借款;(5)設定財產擔保;(6)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7)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8)放棄權利;(9)擔保物的取回;(10)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另外,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選項AC可以由管理人直接作出,不需要經過人民法院許可。
相關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