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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真題】(單項選擇題)下列關于訴訟時效起算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
A.定有履行期限的債務的請求權,當事人約定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應當分期分別起算
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債務的請求權,債權人第一次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時就被債務人明確拒絕的,訴訟時效從債務人明確拒絕之日起算
C.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且侵害人明確的,從受傷之日起算
D.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訴訟時效從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根據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因此選項A表述錯誤,當選。
[考點]本題主要考核法律制度的“訴訟時效起算”知識點。
【歷年真題】(單項選擇題)2007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為業務經理,委托其負責與丙公司的業務往來。2008年4月,甲公司將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亦未通知丙公司。同年5月,乙以甲公司業務經理的身份,持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下列關于該買賣合同效力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合同無效
C.合同有效
B.合同效力待定
D.合同可變更、可撤銷
[答案]C
[解析]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表見代理)。在本題中,乙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買賣合同有效。
【歷年真題】(單項選擇題)下列關于除斥期間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B.除斥期間為可變期間
C.撤銷權可適用除斥期間
D.如果當事人未主張除斥期間屆滿,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審查
[答案]C
[解析](1)選項A: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2)選項B: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3)選項C: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4)選項D: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歷年真題】(多項選擇題)根據代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構成無權代理的有( )。
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以本公司名義為其他公司提供擔保中華會計網校
B.乙冒用同學名義領取了同學的薪水并據為己有
C.丙以其朋友名義給朋友暗戀的女孩寫情書
D.某推銷員謊稱丁的鄰居訂購了一套健身設備,要求丁代收,丁信以為真,代鄰居收下了該套設備并付款
[答案]BD
[解析]所謂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具體情形包括:(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選項A屬于代表行為,不是代理行為;選項C中寫情書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不涉及代理。
[考點]本題主要考核法律制度的“無權代理”知識點。
【歷年真題】(簡答題)2006年7月10日,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以500萬元的價格向乙購買一套精裝修住房。當日,甲支付了40萬元定金,乙將房屋交付給甲。雙方約定:甲應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應在收到余款后兩日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7月15日,當地突降特大暴雨,該房屋被淹沒,損失額達60萬元。甲認為該損失應當由乙承擔。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時直接扣除60萬元,僅付400萬元,同時要求乙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乙收到上述款項后拒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后經協商,甲于8月20曰再向乙支付30萬元,同日,乙將房屋過戶至甲的名下。
2006年11月1日,甲將房屋出租給丙,約定租期1年,但雙方未依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租期屆滿后,丙將房屋交還甲,但以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因而無效為由,拒絕支付所欠剩余租金。
2008年4月1日,甲與丁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價款600萬元。丁依約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價款,甲將房屋鑰匙交給丁。但甲與丁在辦理過戶登記時,登記機構因電腦系統發生故障停止辦公,申請未被受理。因丁需緊急出差,雙方遂約定待丁回來之后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2008年4月10目,不知甲、丁之間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萬元的價格購買其房屋。甲同意,即刻與戊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雙方于4月15日辦理完畢過戶登記手續。
4月20目,丁出差歸來,要求甲盡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甲告知丁已將房屋賣給他人,愿意退還丁600萬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當即拒絕,堅持要甲辦理過戶手續。2008年5月10日,丁在確悉房屋已過戶至戊名下時,以自己與甲訂約在先,甲、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要求甲、戊退還房屋。戊則認為,由于甲、丁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所以他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尚未發生效力。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提出的60萬元房屋損失應由乙承擔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甲于2006年8月1日向乙支付400萬元房款后,乙是否有權拒絕為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并說明理由。
(3)甲與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4)甲與丁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發生效力?并說明理由。
(5)甲與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戊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并分別說明理由。
(6)丁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甲返還房屋,能否得到支持?并說明理由。
(7)丁對甲的訴訟時效何時屆滿?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標的物毀損、滅殺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355)在本題中,風險由甲承擔。
(2)乙有權拒絕。在本題中,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事先約定“乙在收到余款后2日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由于甲在支付余款時直接扣除60萬元不合法,應視為甲未按照合同約定付清余款,因此,乙有權拒絕為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3)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根據規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362)
(4)甲與丁之間的買賣合同生效。根據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約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P306)
(5)①甲與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根據規定,甲與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成立時生效。(P334)②戊取得了房屋所有權。根據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P305)
(6)不能得到支持。根據規定,在出賣人就同意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可以請求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P335)在本題中,由于戊已經依法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丁不能請求甲返還房屋,但有權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7)于2010年5月10日屆滿。根據規定,丁對甲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丁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2008年4月20日)起計算;但是,2008年5月10日丁要求甲、戊退還房屋,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歷年真題】(簡答題)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鍍鋅板。為了支付價款,甲公司簽發了一張以乙公司為收款人、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A銀行作為承兌人在票面上簽章。為了購買原材料,乙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但是,丙公司在簽約過程中提供的公司文件、庫存證明等都是虛假的,且未打算履行合同。丙公司在取得該匯票后,即將其背書轉讓給丁公司用于購買天然鉆石,后便無杳無蹤跡。
乙公司發現受騙后,向公安機關舉報丙公司涉嫌詐騙。同時,乙公司就背書讓的匯票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向A銀行發出了止付通知。并發出公告。丁公司在票據到期時持票向A銀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絕。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銀行是否有權對丁公司拒絕付款?并說明理由。
(2)當丁公司持票據向人民申報權利時,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3)當乙公司另行對丁公司起訴,請求確認自己為票據權利人時,其請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
[答案]
(1)A銀行有權對丁公司拒絕付款。根據規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止付通知,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2)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根據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在收到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票據權利主張后,應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查看票據。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法院應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3)乙公司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丁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對價的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根據規定,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抗辯的影響。
[考點]
本題主要考核法律制度的“票據公示催告”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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