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共有制度 |
第 2 頁:善意取得制度 |
第 3 頁:抵押權 |
第 4 頁:原物與孳息 |
第 5 頁:建設用地使用權 |
第 6 頁:留置權 |
原物與孳息:
1.原物與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權益而產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據自然規律產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據法律規定由一定法律關系產生的物。
【解釋】原物與孳息是兩個獨立的物。
2.孳息的權利歸屬
(1)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物權變動的原因與公示方式:
1.物權變動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為——物權行為
(2)非基于法律行為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谝蚶^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解釋】上述3項中,物權變動不以公示為前提。即如果是針對不動產,則無需登記就發生物權效力。
2.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前面“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就屬于該規定中“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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