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合同的轉讓和終止
合同的轉讓
1.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2008年案例分析題)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同時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質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5)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因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債務承擔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3.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1)意定的概括轉移
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轉移
①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②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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