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1.法定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
①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1/2)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
③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③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
(4)股東會的特別決議
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2.先約定后法定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
1.董事會的組成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3)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5)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2006年案例分析題)
2.小公司的特別規定
(1)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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