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證券法
第一節 非上市公眾公司
股票發行的類型
根據發行主體、發行方式、發行的目的不同,股票發行包括以下類型:
1.非公眾公司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即發行后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也未采用公開發行方式。這種股票發行方式不需報經證監會的核準,發行人可以自行決定,只需要遵守《公司法》,不承擔《證券法》規定的強制信息披露義務,投資者的保護完全依據投資者與發行人之間的協議安排、《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
2.非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發行后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發行。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構成公開發行。根據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這種股票發行方式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非公眾公司經核準定向發行股票后,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該公司將被定性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3.非公眾公司申請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的,需要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核準后該公司被定性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解釋】本來股東轉讓股票并不構成股票發行行為,但為了防止有人利用股份轉讓規避公開發行監管,《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公司股東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的行為”構成了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4.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定向發行。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定向發行股票,需要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核準。
5.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當發行人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并且在發行完畢后擬去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需要符合法定條件,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上市后,發行人成為上市公司。
6.上市公司發行新股。上市公司無論是公開發行新股還是非公開發行新股,都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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