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jié) 上市公司的收購與重組
上市公司收購
(一)收購人
1.控制權
上市公司收購的目的在于獲得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獲得或者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對收購人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種情形”。
3.一致行動人的界定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4.收購人的義務
(1)報告義務
①實施要約收購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②在要約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和證券交易所。
(2)禁售義務
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
(3)鎖定義務
①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但是,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豁免申請的有關規(guī)定。
②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fā)生之日起1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的2%的股份,該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二)持股權益披露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根據《證券法》的規(guī)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述規(guī)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協議轉讓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在協議轉讓股權的情況下,如果協議中擬轉讓的股權“達到或者超過”5%,投資者應當在協議達成之日起3日內履行權益報告義務。
【解釋】如果投資者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zhí)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上述規(guī)定比例的,也應當履行權益披露義務。
(三)全面要約,還是部分要約?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根據《證券法》的規(guī)定,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30%,繼續(xù)增持股份的,即觸發(fā)要約收購義務,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2.協議收購
(1)正好等于30%
如果收購人恰好在30%的時點上停下來,并不觸發(fā)要約收購義務。如果繼續(xù)增持股份的,收購人可以采取“部分要約”的方式,當然收購人也可主動發(fā)起“全面要約收購”。
(2)不踩剎車、直接超過30%
如果協議收購導致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一下子超過30%,如果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豁免條件,則中國證監(jiān)會可以豁免其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或者豁免其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要約。
對于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可以在接到中國證監(jiān)會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目標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以避免觸發(fā)強制要約義務),
否則,投資者必須向目標公司除協議轉讓股份的股東之外的“所有剩余股東”發(fā)出收購其手中“全部股份”的要約(觸發(fā)了強制性的全面要約收購義務)。
(四)豁免事項
1.免于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項
中國證監(jiān)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取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為。
(1)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fā)生變化。
(2)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
(3)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準,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fā)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本次向其發(fā)行的新股”,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于發(fā)出要約。
(4)中國證監(jiān)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fā)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2.適用簡易程序免于發(fā)出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出免于發(fā)出要約的申請,中國證監(jiān)會自收到符合規(guī)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非簡易程序為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xù):
(1)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并,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
(3)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yè)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
(4)中國證監(jiān)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fā)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3.免于提出豁免申請直接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的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免于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出豁免申請,直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xù):
(1)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
(2)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0%的,繼續(xù)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3)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fā)生之日起1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的2%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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