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產申請的提出
1.提出破產申請的當事人
(1)債務人
債務人發生破產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2)債權人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請。
2.破產案件的管轄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破產申請的撤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
1.債務人申請破產
(1)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受理案件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將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
(1)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
(2)債務人對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3)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3.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8條】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應計入破產費用,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上訴
(1)不予受理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駁回申請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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