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壟斷協議
橫向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協議
除了赤裸裸地通過協議鎖定、維持或者提高商品銷售價格外,還可以表現為對經營者定價過程設定統一的限制條件,從而實現固定價格、限制競爭的目的。根據《反價格壟斷規定》,上述限制條件主要包括:
(1)固定或者變更價格變動幅度;
(2)固定或者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
(3)使用約定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交易的基礎;
(4)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
(5)約定未經參加協議的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等。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的協議(限制數量協議)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數量限制協議可具體表現為:
(1)以限制產量、固定產量、停止生產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種、型號的生產數量;
(2)以拒絕供貨、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銷售數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種、型號的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協議(劃分市場協議)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劃分市場協議可具體表現為:
(1)劃分商品銷售地域、銷售對象或者銷售商品的種類、數量;
(2)劃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采購區域、種類、數量;
(3)劃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供應商。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協議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協議的表現形式有:
(1)限制購買、使用新技術、新工藝;
(2)限制購買、租賃、使用新設備;
(3)限制投資、研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4)拒絕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5)拒絕采用新的技術標準。
5.聯合抵制交易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聯合抵制交易協議的表現形式有:
(1)聯合拒絕向特定經營者供貨或者銷售商品;
(2)聯合拒絕采購或者銷售特定經營者的商品;
(3)聯合限定特定經營者不得與其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縱向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案例】甲(生產商)在銷售商品給乙(銷售商)時,對乙將商品轉售給丙的價格進行“固定”(如單價為250元)。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案例】甲(生產商)在銷售商品給乙(銷售商)時,對乙將商品轉售給丙的“最低價格進行限定”(如單價不得低于250元)。
【解釋】《反壟斷法》明確禁止的是價格縱向壟斷協議。此外,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還可認定其他類型的非法縱向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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