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
第 2 頁: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
第 3 頁:訴訟時效的中止 |
第 4 頁: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
第三單元
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內容導航】:
1.訴訟時效的概念
2.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單元訴訟時效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
(1)起訴權
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勝訴權
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人民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解釋1】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解釋2】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3)債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債權人的債權并不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或限制。
2.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1)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解釋1】所有權人基于其所有權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物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解釋2】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撤銷合同的訴訟不涉及債權請求權)。
(2)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②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③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④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解釋】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于可撤銷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1)適用對象不同
①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②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①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②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②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①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②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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