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伙企業法
第一單元 普通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的類型
【內容導航】:
1.合伙企業的類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一單元普通合伙企業的內容。
【知識點】:合伙企業的類型
1.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2.普通合伙企業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不論其出資形式、不論其是否執行企業事務)對“所有的企業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特征是“先看債務再找人”:(1)一般的企業債務,“所有的合伙人”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某一個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企業債務,由該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擔有限責任。
4.有限合伙企業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確定責任”:(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2)普通合伙人應當對所有的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內容導航】:
1.合伙人
2.出資
3.企業名稱
4.合伙協議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一單元普通合伙企業的內容。
【知識點】: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人
(1)合伙人至少為2人以上,對于合伙人數的最高限額,《合伙企業法》未作規定。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3)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4)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出資
(1)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解釋】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3)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4)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5)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3.企業名稱
(1)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3)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解釋】合伙企業的名稱中必須有“合伙”字樣。
4.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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