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
【內容導航】:
1.有限合伙人“死亡”
2.普通合伙人“死亡”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一單元普通合伙企業的內容。
【知識點】:財產繼承
1.有限合伙人“死亡”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2.普通合伙人“死亡”
(1)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2)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內容導航】:
1.普通債務
2.特定債務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一單元普通合伙企業的內容。
【知識點】: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適用普通合伙企業的一般規定,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債務責任的承擔”上。
1.普通債務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特定債務
(1)對外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對內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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