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ya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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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內容導航】: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2.董事會
3.監事會
4.公司章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單元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的內容。
【知識點】: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2.董事會
(1)董事會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2)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也可以不設副董事長)。
(3)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經濟組織兼職。
(5)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3.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公司章程
國有獨資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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