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司法
第十二單元 考點綜述
約定與法定的關系
【內容導航】:
1.法定
2.先法定后約定
3.先約定后法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十二單元考點綜述的內容。
【知識點】:約定與法定的關系
1.法定
大多數條文屬于這類,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監事任期為3年。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2.先法定后約定
公司章程對其可以自由約定,但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圍,這類考點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2)公司為他人(非股東、非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對外投資時,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4)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3.先約定后法定
公司章程對其可以100%自由約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約定的,才看《公司法》的規定,這類考點包括但不限于: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2)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公司章程對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優先權
【內容導航】:
1.物權法律制度
2.合同法律制度
3.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4.公司法律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十二單元考點綜述的內容。
【知識點】:優先權
1.物權法律制度
(1)按份共有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共有份額,無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將份額出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2)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者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
2.合同法律制度
(1)租賃合同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2)建設工程合同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3)技術合同
①職務技術成果
法人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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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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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4)在合同的保全措施中,債權人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享有優先受償權,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權。
3.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對外轉讓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2)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4.公司法律制度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2)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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