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 公司債券
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與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
【內容導航】:
1.公司債券
2.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
3.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
4.合格投資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四單元公司債券的內容。
【知識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與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
1.公司債券
(1)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2)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公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3)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
2.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
(1)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是指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債券可以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也可以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2)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但發行環節和交易環節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應當保持一致。
3.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
(1)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并不得采用公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發行方式,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
(2)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柜臺轉讓。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僅限于在“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后,持有同次發行債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3)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是否進行信用評級由發行人確定,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
(4)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承銷機構或者依法自行銷售的發行人應當在每次發行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4.合格投資者
合格投資者,應當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擔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并符合下列資質條件:
(1)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以及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3)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伙企業;
(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5)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7)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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