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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第四章高頻知識點: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補充】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2)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效力的層次
(1)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3)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民法典》總則編和合同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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