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三章高頻知識點:用益物權
一、用益物權概述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僅涉及物的使用價值,不包含處分權能。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1、創設取得
(1)無償劃撥
適用情形:國家機關、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項目用地等。
【注意】
①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不得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②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有償出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采取拍賣、招標或雙方協議。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期限:
①居住用地70年(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②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工業用地50年
③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④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2、轉移取得
(1)出讓+轉讓: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劃撥+轉讓: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讓與禁止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①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法定轉讓條件的
②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④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
⑤權屬有爭議
⑥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
4、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5、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1)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2)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①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②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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