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三章高頻知識點: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概念與種類
(一)物的概念
物權法的物指的是有體物,除人身之外,凡是為人所支配、獨立滿足人類生活需要之物。具有有體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體之”的特點。
(二)物的種類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與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蘋果);限制流通物(文物、藥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土地所有權)。
2、動產與不動產
不動產是指不可移動,或如移動將損害其價值的物,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動產以交付為原則;不動產須登記,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可替代物與不可替代物(該分類僅限于動產)
交易客體為可替代物時,可以同類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毀損就只能轉化為金錢賠償。可替代物比如書、糧食;不可替代物比如齊白石的畫。
4、消耗物與非消耗物(該分類僅限于動產)
消耗物不可能在使用之后,又原封不動地歸還原所有者;消耗物的使用權人一般是所有權人。消耗物比如糧食、金錢;非消耗物比如手機。
5、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進行實物分割,性質功能不發生改變,且其價值不發生減損。反之則為不可分物。可分物比如牛肉、酒;不可分物比如牛、汽車。
6、主物與從物
主物是獨立存在,起主要效用的物,如汽車。從物只是作為他物發揮作用的輔助工具,本身也是獨立存在的。如汽車后箱中的備用胎、電視機的遙控器等。在無法律特別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時,從物的權利歸屬于主物權利人。從物隨著主物走。
7、原物與孳息物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屬性或法律規定產生新物的物,如產生幼畜的母畜、帶來利息的存款等。孳息物是指原物產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租金)。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法定孳息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交易習慣取得。
二、物權的概念和種類
(一)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具有支配性、排他性、絕對性特點。
(二)物權的種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即是自物權,系對于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則屬于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定的物權。
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宅基地使用權。擔保物權主要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3、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是設定在動產之上的物權,如動產所有權、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留置權。不動產物權則是設定于不動產之上的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
4、獨立物權與從物權
獨立物權比如所有權、除地役權外的用益物權。從物權比如擔保物權、地役權。
三、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如果法律無明文規定物權種類時,則不能解釋為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設定,只可解釋為法律禁止當事人創設此種物權。
2、物權客體特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
多人共同對一物享有一項物權,因為多人只涉及多數物權人,而一物一權表現的是物權客體與權利本身的關系。在一物之上成立數個互不沖突的物權。如所有權與他物權的共容等。
3、物權公示原則
物權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設立或者變動必須依據法定的公示方法公諸于世。如不動產進行登記,動產進行交付。
相關推薦:
2021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 | 準考證打印時間 | 注會考試科目
202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模擬試題 | 注會考試資料 | 經驗技巧
歷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真題及答案 | 注會考試大綱 | 考試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