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二章高頻知識點: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論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1、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2、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代理和委托
①委托是代理關系產生的原因之一,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與受托人(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按照委托(雙方法律行為)處理;
②委托產生的不一定是代理,如委托他人從事一般的事務性行為;
③代理不一定由委托產生,如法定代理。
2、代理和行紀
①行紀是以行紀人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②行紀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紀人承受,然后通過其他法律關系(如委托合同)轉給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享有。
③行紀必為有償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既可為有償,亦可為無償。
3、代理和傳達
①傳達人的任務僅在于忠實傳達委托人已經決定的意思表示,傳達人自己不進行意思表示。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是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以代理人自己的意志決定意思表示的內容。
②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要與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故要求代理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傳達人是忠實傳遞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不以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
③身份行為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不可代理,但身份行為可以借助傳達人傳遞意思表示。
二、委托代理
1、濫用代理權:
①自己代理
②雙方代理
③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2、無權代理:
①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②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③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3、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4、表見代理
(1)構成要件:
①代理人無代理權
②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
③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④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
(2)表見代理的效果
表見代理對于本人來說,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作為抗辯事由,主張代理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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