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三章高頻知識點:所有權
一、所有權類型
(一)按份共有
1、份額確定:約定→出資額確定→等額
2、份額處分:自由轉讓,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3、重大修繕:約定→占份額2/3以上
4、管理費用:約定→按其份額負擔
5、共有物分割:約定→隨時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予賠償。
6、對外債權債務: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7、共有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
(1)優(yōu)先購買權以交易為前提: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fā)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優(yōu)先購買權需在同等條件下行使:應當綜合考慮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非同等條件下,按份共有人并沒有優(yōu)先購買權。
(3)優(yōu)先購買權需在期限內行使
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俎D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fā)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②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十五日;③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④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
(4)數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的處理: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且協(xié)商不成時,按照轉讓時各自份額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5)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優(yōu)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二)共同共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
1、重大修繕:約定→全體共有人同意
2、管理費用:約定→共同負擔
3、共有物分割:原則上禁止分割,共有基礎喪失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分割。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該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4、對外債權債務: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二、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構成條件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
2、善意取得制度適用前提條件
(1)依法律行為轉讓所有權
(2)轉讓人無處分權
(3)受讓人為善意: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善意的判斷時點以受讓動產時為準)
【注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4)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5)轉讓人基于真權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標的物。
【注意】贓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6)物權已經轉移(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權發(fā)生轉移
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真權利人的所有權隨之失去。
(2)間接法律效果——賠償請求權
真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之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4、善意取得不但適用于所有權的取得,也適用于他物權的取得。因此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押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三、拾得遺失物
所謂拾得遺失物,是指發(fā)現他人遺失之物而實施占有。
拾得遺失物后,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fā)布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1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拾得人雖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卻可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如遺失人發(fā)出懸賞廣告時,歸還遺失物的拾得人還享有懸賞廣告所允諾的報酬請求權。但拾得人拒不返還的,無權要求支付必須費用及允諾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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