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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
1.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善意取得制度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上述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解釋1】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
(1)如果轉讓人對于所轉讓的標的物享有處分權,則適用正常的物權變動規則;
(2)善意取得制度必須以轉讓人無處分權為前提。
【解釋2】基于真實權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稱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租賃合同而合法占有租賃物)。非基于真實權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稱為脫手物(如遺失物、盜竊物)。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于委托物,不適用于脫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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