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種類
1.物的概念與特征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1)有體性
《民法典》上的物僅指有體物,行為、智力成果(包括電腦程序)以及各項權利等均不屬于物權的客體。行為屬于債權的客體,智力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客體。需要說明的是,某些權利經法律特別規定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如以股權、票據權利等出質構成權利質權,也稱“準質權”。
(2)可支配性
《民法典》上的物應具有可支配性,能為人力所支配并滿足人的需要。因此,不能為人力所支配(如太陽、月亮、星星等)或者不為人所需之物(如汽車尾氣),不屬于《民法典》上的物。
(3)在人的身體之外
人是權利主體,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但人體器官脫離人的身體之后,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
2.動產與不動產
不動產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3.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不因分割而變更其性質或者減損其價值的物。牛肉屬于可分物,一頭牛則屬于不可分物。
4.可替代物與不可替代物
該分類僅限于動產。交易客體為可替代物(如冰棍)時,可以同類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齊白石的字畫)一旦發生毀損、滅失,就只能轉化為金錢賠償。
5.消耗物與非消耗物
該分類僅限于動產。消耗物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者讓與(如蘋果),非消耗物(如蘋果手機)則相反。以讓與為目的的消耗物(如金錢)轉移占有即轉移所有權。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與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可以自由進入市場流通(如冰棍),限制流通物是指被法律限制市場流通之物(如文物、黃金、藥品),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規定禁止流通之物。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7.主物與從物
認定主物、從物關系,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獨立;(2)二者在經濟用途上存在主從關系:A物脫離B物,不損害A物的獨立用途,則A物為主物;B物脫離A物,喪失其本來的用途,則B物為從物。
8.原物與孳息
(1)孳息是獨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屬于兩個物。因此,尚在母牛身體里的小牛屬于母牛的組成部分,不屬于孳息;尚未與蘋果樹相分離的蘋果,也不屬于孳息。
(2)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儲蓄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獲得的租金)。
(3)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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