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買賣合同
1、多重買賣合同:先交付→先登記→先簽合同;交付與登記不一致:交付優先。
2、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應該告知買受人,否則由出賣人負擔)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標的物需要運輸,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風險轉移。
5、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6、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買受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價款,或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應視為同意購買。
7、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于試用買賣:
①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②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③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④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8、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若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視為要約。
9、出賣人未取得預售許可而與買受人訂立預售合同的,合同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的,合同有效。(登記備案手續并非合同生效條件,除非有約定)
10、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①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②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③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④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⑤約定或者法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1年,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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