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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階段的債務
(1)合同之債
以發起人名義訂立
找發起人
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找公司
公司確認或實際成為主體+相對人要求公司承擔→公司承擔
以設立中公司名義訂立
找公司
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找發起人
有證據為發起人利益+相對人惡意→發起人承擔
(2)設立失敗之債
對外
責任
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債權人有權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對內
責任
無責任人
如果部分發起人承擔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
順序:約定→出資比例→平均
有責任人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法院應當根據過錯確定責任范圍。
(3)發起人如因設立公司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
①公司成立后應自動承受該侵權責任;
②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有權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③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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