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知識點總結:股東出資制度
1、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而不得直接抽回)
3、非貨幣財產的評估作價:
①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
②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③出資后因市場或其他客觀因素導致資產減值,不能認定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
4、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是否構成善意取得:構成則為公司所有;不符合擇所有權人則有權取回該財產,此時應當視為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5、未盡出資和抽逃出資責任
未盡出資義務
抽逃出資
該股東
補足出資本息
返還抽逃出資本息
發起人
連帶責任(設立時股東+不分善惡)
協助的股東—連帶
董事、高管
“增資”+“未盡勤勉、忠實義務”+“相應責任”
協助的董事、高管—連帶
實際控制人
——
協助的實際控制人—連帶
第三人
“轉讓股權”+“知道”+“連帶”(對公司、對債權人)
——
債權人
在抽逃出資(未盡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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