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知識點總結: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制度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3)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4)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5)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2、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注意“忠實”和“勤勉”義務的理解)
【實戰演練】
(多選題)某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李某擬將其所有的一套商住兩用房屋以略低于市場價格的條件賣給公司作為辦公用房。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該交易在獲得公司監事會批準后可以進行
B、該交易在獲得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可以進行
C、該交易在獲得公司股東會批準后可以進行
D、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允許此種交易,該交易可以進行
參考答案:CD
參考解析: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行為屬于董事、監事、高管未盡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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