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稀釋每股收益
一、基本計算原則
稀釋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假設企業所有發行在外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均已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分別調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以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一)稀釋性潛在普通股
潛在普通股是指賦予其持有者在報告期或以后期間享有取得普通股權利的一種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國企業發行的潛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
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是指假設當期轉換為普通股會減少每股收益的潛在普通股。對于虧損企業而言,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假定當期轉換為普通股,將會增加企業每股虧損的金額。如果潛在普通股轉換成普通股,將增加每股收益或是降低每股虧損的金額,則表明該潛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釋性。例如,某上市公司20×7年度虧損,基本每股收益為每股虧損2元,考慮到該公司年初發行了一批認股權證,假定該批認股權證與發行日即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導致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增加,在虧損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公司每股虧損減少為每股虧損1元,這種情況下,認股權證實際上產生了反稀釋的作用,在實際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不應當考慮認股權證的影響。
(二)分子的調整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應當根據下列事項對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進行調整:(1)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2)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上述調整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對于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金融工具,僅需調整屬于金融負債部分的相關利息、利得或損失。
(三)分母的調整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應當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與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之和。
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應當按照其發行在外時間進行加權平均。以前期間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當期期初轉換為普通股;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發行日轉換普通股;當期被注銷或終止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當期發行在外的時間加權平均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當期被轉換或行權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從當期期初至轉換日(或行權日)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從轉換日(或行權日)起所轉換的普通股則計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假設這部分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當期期初(或發行日)即已轉換成普通股,從而一方面增加了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另一方面節約了公司債券的利息費用,增加了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然后,用增加的凈利潤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與原來的每股收益比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則說明該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稀釋作用,應當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中。
【教材例26-2】某上市公司20×7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38 200萬元,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加20 000萬股,年內普通股股數未發生變化。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發行60 000萬元的三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為2%,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年支付—次,即每年12月31日為付息日。該批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后12個月以后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即轉股期為發行12個月后至債券到期日止的期間。轉股價格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債券可轉換為10股面值為1元的普通股。債券利息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所得稅稅率為25%
假設不具備轉換選擇權的類似債券的市場利率為3%。公司在對該批可轉換公司債券初始確認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有關規定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了分拆。20×7年度每股收益計算如下:
【答案】
基本每股收益=38 200÷20 000=1.91(元/股)
每年支付利息=60 000×2%=1 200(萬元)
負債成份公允價值=1 200÷(1+3%)+1 200÷(1+3%)+61 200÷(1+3%) =58 302.83(萬元)
權益成份公允價值=60 000-58 302.83=1 697.17(萬元)
假設轉換所增加的凈利潤=58 302.83×3%×(1-25%)=1 311.81(萬元)
假設轉換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數=60 000/10=6 000(萬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 311.81/6 000=0.22(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稀釋作用。
稀釋每股收益=(38 200+1 311.81)/(20 000+6 000)=1.52(元/股)
三、認股權證、股份期權
對于盈利企業,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具有稀釋性。對于虧損企業,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的假設行權一般不影響凈虧損,但增加普通股股數,從而導致每股虧損金額的減少,實際上產生了反稀釋的作用,因此,這種情況下,不應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對于稀釋性認股權證、股份期權,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一般無需調整分子凈利潤金額,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驟對分母普通股加權平均數進行調整:
(1)假設這些認股權證、股份期權在當期期初(或發行日)已經行權,計算按約定行權價格發行普通股將取得的股款金額。
(2)假設按照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發行股票,計算需發行多少普通股能夠帶來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額。
(3)比較行使股份期權、認股權證將發行的普通股股數與按照平均市場價格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差額部分相當于無對價發行的普通股,作為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的凈增加。也就是說,認股權證、股份期權行權時發行的普通股可以視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場價格發行的普通股,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按照市價發行,導致企業經濟資源流入與普通股股數同比例增加,既沒有稀釋作用也沒有反稀釋作用,不影響每股收益金額;另一部分是無對價發行的普通股,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無對價發行,企業可利用的經濟資源沒有增加,但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增加,因此具有稀釋性,應當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
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行權價格×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
(4)將凈增加的普通股股數乘以其假設發行在外的時間權數,據此調整計算稀釋每股收益的分母數。
【教材例26-3】某公司20×7年度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2 750萬元,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為5 000萬股,該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場價格為8元。20×7年1月1日,該公司對外發行1 000萬份認股權證,行權日為20×8年3月1日,每份認股權證可以在行權日以7元的價格認購本公司1股新發的股份。該公司20×7年度每股收益計算如下:
【答案】
1、如果假設1 000萬份認股權證在20X7年1月1日就行權轉換為股票1 000萬股,公司可以取得認購款7 000萬元。
2、如果不存在認股權證,公司為取得認購款7 000萬元,應當發行股票875萬股(7 000/8)。
3、實際上公司向潛在股東免費贈送了125萬股股票(1 000-875)。
基本每股收益=2 750/5 000=0.55(元/股)
調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數=1 000-1 000×7÷8=125(萬股)
稀釋每股收益=2 750/(5 000+125)=0.54(元/股)
【注意】在計算認股權證、股份期權時,我們往往都將該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看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直接按照市場價格發行股票(該部分不產生稀釋效果);另一部分是直接向權證、期權持有者贈送股票(這部分產生稀釋效果)。
四、企業承諾將回購其股份的合同
企業承諾將回購其股份的合同中規定的回購價格高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與前面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的計算思路恰好相反,具體步驟為:
(1)假設企業于期初按照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發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夠的資金來進行回購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則假設企業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發行足量的普通股。該假設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價發行普通股,導致企業經濟資源流入與普通股股數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額不變。
(2)假設回購合同已于當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約定的行權價格回購本企業股票。
(3)比較假設發行的普通股股數與假設回購的普通股股數,差額部分作為凈增加的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再乘以相應的時間權重,據此調整計算稀釋每股收益的分母數。
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回購價格只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
【教材例26-4】某公司20×7年度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400萬元,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為1 000萬股。20×7年3月2日,該公司與股東簽訂一份遠期回購合同,承諾一年后以每股5.5元的價格回購其發行在外的240萬股普通股。假設,該普通股20×7年3月至12月平均市場價格為5元。20×7年度每股收益計算如下:
【答案】
基本每股收益=400÷1 000=0.4(元/股)
調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數=240×5.5÷5-240=24(萬股)
稀釋每股收益=400/(1 000+24×10/12)=0.39(元/股)
【注意】在企業承諾將回購其股份時,我們往往都將回購看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直接按照市場價格回購股票(該部分不產生稀釋效果);另一部分是直接向交易對方贈送股票(這部分產生稀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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