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多項潛在普通股
企業對外發行不同潛在普通股的,單獨考察其中某潛在普通股可能具有稀釋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潛在普通股一并考察時可能恰恰變為反稀釋作用。
為了反映潛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釋作用,應當按照各潛在普通股的稀釋程度從大到小的順序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直至稀釋每股收益達到最小值。稀釋程度根據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即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普通股的情況下,將增加的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金額。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每次發行的潛在普通股應當視作不同的潛在普通股,分別判斷其稀釋性,而不能將其作為一個總體考慮。通常情況下,股份期權和認股權證排在前面計算,因為其假設行權一般不影響凈利潤。
計算流程如圖26-1所示。
六、子公司、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發行的潛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發行能夠轉換成其普通股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不僅應當包括在其稀釋每股收益計算中,而且還應當包括在合并稀釋每股收益以及投資者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中。
【教材例26-6】甲公司20×7年度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72 000萬元(不包括子公司乙公司利潤或乙公司支付的股利),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為60 000萬股,持有乙公司70%的普通股股權。乙公司20×7年度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32 400萬元,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為13 500萬股,該普通股當年平均市場價格為8元。年初,乙公司對外發行900萬份可用于購買其普通股的認股權證,行權價格為4元,甲公司持有18萬份認股權證,當年無認股權證被行權。假設除股利外,母子公司之間沒有其他需抵銷的內部交易;甲公司取得對乙公司投資時,乙公司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一致。20×7年度每股收益計算如下:
【答案】
(1)子公司每股收益:
①基本每股收益=32 400/13 500=2.4(元/股)
②調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數=900-900×4÷8=450(萬股)
稀釋每股收益=32 400/(13 500+450)=2.32(元/股)
(2)合并每股收益:
①歸屬于母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母公司凈利潤=72 000(萬元)
包括在合并基本每股收益計算中的子公司凈利潤部分=2.4×13 500×70%=22680(萬元)
基本每股收益=(72 000+22 680)/60 000=1.58(元/股)
②子公司凈利潤中歸屬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13 500×70%=21 924(萬元)
子公司凈利潤中歸屬于認沽權證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450×18/900=20.88(萬元)
稀釋每股收益=(72 000+21 924+20.88)/60 000=1.57(元/股)。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