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聯方披露
(一)關聯方判斷標準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構成關聯方。
(二)關聯方關系的表現形式
1.該企業的母公司。
(1)某一個企業直接控制一個或多個企業。
(2)某一個企業通過一個或若干中間企業間接控制一個或多個企業。
(3)某一個企業直接地和通過一個或若干中間企業間接控制一個或多個企業。
2.該企業的子公司。
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4.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例如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等。
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主要包括董事長、董事、董事會秘書、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主管各項事務的副總經理以及行使類似決策職能的人員等。
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
(三)不構成關聯方關系的情況
1.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以及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之間,不構成關聯方關系。
2.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之間,通常不構成關聯方關系。
3.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4.受同一方重大影響的企業之間不構成關聯方。
(四)關聯方交易的類型
1.購買或銷售商品;
2.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3.提供或接受勞務;
4.擔保;
5.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6.租賃;
7.代理;
8.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9.許可協議;
10.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11.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注意:關聯方交易還包括就某特定事項在未來發生或不發生時所作出的采取相應行動的任何承諾,如已確認及未確認的待執行合同。
(五)關聯方的披露
1.披露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信息:無論是否有交易
(1)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稱。
母公司不是該企業最終控制方的,還應當披露最終控制方名稱。
母公司和最終控制方均不對外提供財務報表的,還應當披露母公司之上與其最相近的對外提供財務報表的母公司名稱。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業務性質、注冊地、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股本)及其變化。
(3)母公司對該企業或者該企業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
2.關聯方交易披露內容
企業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方交易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至少應當包括:
(1)交易的金額;
(2)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條款和條件,以及有關提供或取得擔保的信息;
(3)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準備金額;
(4)定價政策。
3.對外提供合并財務報表的,對于已經包括在合并范圍內各企業之間的交易不予披露。
四、金融工具的披露(一般了解)
(一)金融工具一般信息披露要求
1.企業應當披露編制財務報表時對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計量基礎等信息,如指定的依據、減值的確定方法、終止確認條件等。
2.企業將單項或一項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披露最大信用風險敞口金額等信息。
3.企業將某項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應當披露本期因相關信用風險變化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等信息。
4.企業應當披露每類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詳細信息,包括前后兩期可比的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期初余額、本期計提數、本期轉回數、期末余額之間的調節信息等。
5.企業在披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信息時,應當按照每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披露確定公允價值所采用的方法等信息。
6.企業應披露的金融工具的其他一般信息
(二)金融工具風險信息披露要求
1.總體要求:描述性信息;數量信息。
2.信用風險信息
3.流動性風險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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