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第五章高頻知識點: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一、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按期(月)計提折舊或攤銷,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科目。
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投資性房地產存在減值跡象的,還應當適用資產減值的有關規定。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科目。
【注意】如果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不得轉回。
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存在確鑿證據表明其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2)企業能夠從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三、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模式的變更
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滿足條件時:
(1)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并按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2)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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