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第七章高頻知識點:資產組的認定及減值處理
一、資產組的認定
(一)資產組的定義
資產組是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 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資產組應當由創造現金流入相關的資產構成。
(二)認定資產組應當考慮的因素
1、資產組的認定,應當以資產組產生的主要現金流入是否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的現金流入為依據。
2、資產組的認定,應當考慮企業管理層對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或者監控方式(是按照生產線、業務種類還是按照地區或者區域等)和對資產的持續使用或者處置的決策方式等。
(三)資產組認定后不得隨意變更
二、資產組減值測試
(一)資產組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的確定基礎
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在確定時, 應當按照該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則應當包括可直接歸屬于資產組與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攤至資產組的資產賬面價值,通常不應當包括已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但如不考慮該負債金額就無法確定資產組可收回金額的除外。
(二)資產組減值的會計處理
減值損失金額應當按照以下順序進行分攤:
(1)抵減分攤至資產組中商譽的賬面價值;
(2)根據資產組中除商譽之外的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減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
以上資產賬面價值的抵減,應當作為各單項資產(包括商譽)的減值損失處理,計入當期損益。抵減后的各資產的賬面價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
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如可確定的);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如可確定的);零。
三、總部資產的減值測試
總部資產的顯著特征是難以脫離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獨立的現金流入,而且其賬面價值難以完全歸屬于某一資產組。
(1)對于相關總部資產能夠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的部分,應當將該部分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至該資產組,再據以比較該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包括已分攤的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額,并按照前述有關資產組減值測試的順序和方法處理。
(2)對于相關總部資產中有部分資產難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的,應當按照下列步驟處理:
首先,在不考慮相關總部資產的情況下,估計和比較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并按照前述有關資產組減值測試的順序和方法處理。
其次,認定由若干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的資產組組合,該資產組組合應當包括所測試的資產組與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將該部分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其上的部分。
最后,比較所認定的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包括已分攤的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額,并按照前述有關資產組減值測試的順序和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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