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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務所免除和減輕責任的事由
1.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須滿足四個構成要件:
行為人主觀過錯;實際損失的發生;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違法。
如果不能滿足這四個構成要件,侵權責任主體就可以提出抗辯,要求免責或者減責。
事務所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也是如此。《司法解釋》第一條至第六條,實際上都是根據審計執業的特點,對事務所侵權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細化規定。如果事務所能夠證明白己在特定方面不符合這些構成要件的規定,那么,事務所就可以提出抗辯。
2.免責:
(1)已經遵守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仍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錯誤;
(2)審計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下仍未能發現虛假或者不實;
(3)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指明;
(4)已經遵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核并出具報告,但被審驗單位在注冊登記之后抽逃資金;
(5)為登記時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出資人出具不實報告,但出資人在登記后已補足出資。
前三項規定屬于沒有過錯而免責的情形,后兩項規定屬于因沒有因果關系而免責的情
3.減責:
利害關系人明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為不實報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
4.抗辯:(無效免責條款)
(1)事務所可通過主張欠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等提出抗辯。
比如:
事務所可以提出自己無過錯、沒有出具不實報告、沒有發生實際損失等。還可以提出其他事實或法律規定可以抗辯的事由,例如,利害關系人的賠償請求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限等。
(2)事務所通過在審計報告中限制報告用途來減輕或免除責任的做法不符合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報告中注明‘本報告僅供年檢使用’、‘本報告僅供工商登記使用’等類似內容的,不能作為免責的事由。”
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事務所出具的一些審計報告,其用途已為法律法規所規定,事務所無權限定審計報告的用途。
比如:
法律規定的驗資業務并不是單純為了工商登記,驗資業務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確保交易安全,因此,事務所在驗資報告中注明‘本報告僅供工商登記使用’等類似內容的,屬于不合理免責條款,不能成為免責的事由。
九、事務所侵權賠償順位和賠償責任范圍
1.關于事務所侵權賠償順位
(1)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責任順位
審計報告使用人由于信賴不實審計報告而從事相關交易導致損失的情況主要以下三種: 一是報告使用人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發生買賣、借貸合同等交易關系,因被審計單位違約而導致損失;
二是報告使用人在證券發行市場,購買了被審計單位發行的證券而導致損失;
三是報告使用人在證券交易市場,使用了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股票期權等金融工具進行交易而導致損失。
在這三種情況下,從因果關系的角度看,被審計單位的違約或欺詐行為是導致報告使用人損失的直接原因,不實審計報告只是間接原因。基于這種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的區分,對于報告使用人的損失,應當由被審計單位承擔第一順位的責任,事務所承擔在后順位的責任。
所以,《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先由被審計單位賠償利害關系人的損失”。
(2)被審計單位與其瑕疵出資股東之間的責任順位
被審計單位的瑕疵出資股東因其未盡出資義務,應當在瑕疵出資數額范圍內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故《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事后未補足,且依法強制執行被審計單位財產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應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范圍內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瑕疵出資股東之間的責任順位
就被審計單位的瑕疵出資股東對債權人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多次明確,企業出資人未出資或出資不實,應當對企業的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對丁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的瑕疵出資股東之間的責任順位,未做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出于被告清償能力考慮,有些法院往往將事務所作為“深口袋”被告,判令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承擔連帶責任。為此,《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關于事務所侵權賠償責任范圍
先由被審計單位賠償利害關系人的損失,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事后未彌補,且依法強制執行被審計單位財產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應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范圍內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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